實木復合地板和強化木地板(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國家標準已于2000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制訂、修訂和貫徹招待標準,是標準化活動中互相聯系又相互制止的兩個最基本工作環節。標準化所預期達到的目的和作用,都應是通過制訂、修訂和貫徹實施標準來實現的。制訂出一項先進合理的技術標準,就為取得最佳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提供了前提條件,而標準的貫徹實施則可以把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運用到生產中去轉化為直接的生產力。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國家標準實施一個月,恰逢《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開始施行,因此引起了中國境內從事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因此國家標準的出臺,勢必也引起向中國出口浸漬低層壓木質地板的國外生產企業的關心和重視。中國地方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也會加強對強化木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兩個國家標準的實施闡釋一下大家關心的幾個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條款作出的了具權威性的進一步解釋。對第二十六條提出的三項要求解釋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安全、衛生標準的產品,都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生產者必須執行,其產品是必須達到這些標準的要求……。這也是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的一項重要擔保義務。這里所說的不合理的危險,是相對合理的危險而言的”。“如產品質量沒有達到其基本的使用性能要求,存在瑕疵,生產者又未對此作出說明,則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這里所說的瑕疵是指產品存在不符合規定或者通用的質量規格、影響使用效果的情況……。對瑕疵產品已經明示的,生產者仍可以銷售。”“當生產者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說明該產品采用的標準時,這便說明生產者已作出保證,保證該產品的質量和性能符合該標準的要求:當生產者在產品的說明中標明了產品的功能、效用、保質期、質量等級等質量狀況時,這就成了生產者的一項保證,證明該產品的質量狀況達到了說明的情形。同樣當生產者以實物樣品的質量。如果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質量不符合以上的明示擔保,應該依法承擔責任。”針對強化木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這兩種產品的生產者的質量責任,想補充如下意見:這兩種產品的國家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生產者采用其他標準,都應在產品或包裝上,合同或其他質量文件上作出明示擔保。根據中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但一旦決定采用,則要認真執行。推薦性標準只是給企業指出了社會對質量需求的大方向,并不能保證用戶和消費者一定選用這一標準作為交換的技術依據。因此企業在采用推薦性標準時。必須針對市場對產品質量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本企業選用的推薦性標準。在這一情況下,企業應當制訂嚴于國家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在企業內部執行,以提高本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強化木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都有甲醛釋放問題,與人體健康有關。原來建議強化木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兩個國家標準中有關甲醛釋放量的規定作為強制性的條文,后來,標準化管理部門考慮在推薦性標準中加入強制性條文,有一定難度而沒有實行。現經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人造板產品甲醛釋放量的強制性標準正在制訂之中,是由國家人造成板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強化木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多年來一直是中國人造板產品中甲醛釋放量整體水平最好的產品之一。但最近一段時間,我們已多次檢測到大于40mg/100g(穿孔法)的強化木地板樣品。在北京市場上還多次發現表面耐磨轉數僅有50轉達或100轉的“強化木地板”。強化木地板市場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現象有發展擴大的趨勢,希望引起待業的警惕。
二、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和實木復合地板國家標準都是首次制定,肯定會有不完善之處,在實施過程中會發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有待以后修訂標準時加以改正和完善。前面我們已說明標準的制訂和實施即是把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運用到生產中去并轉化為直接的生產力。標準是否先進合理,對整個行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兩項標準的實施得到了全行業的普遍關注,社會上也引起了很大影響。這兩項標準的制訂雖然時間較短,但準備工作做得扎實細致,國內外技術資料分析比較全面客觀,國內外實物樣品的收集和檢測驗證工作量等都大大超過了以往其它人造板產品標準制訂時的規模,并在標準審定會上廣泛征求了意見。因此我們認為這兩項標準客觀地反映了行業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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